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金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318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1393080000 名 称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金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54号 主 题 词 苏金奇: 2023年11月15日,苏鑫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买入6,610张"锦鸡转债",成交金额91.55万元;2023年11月16 日,苏鑫将前述"锦鸡转债"全部卖出,成交金额93.20万元。你与苏鑫系父子关系,且上述交易发生在你担任 江苏锦鸡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间。 上述交易行为导致你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短线交易行为,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 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充分汲取教训,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本人及 近亲属的证券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 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 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