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力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
浙江力诺流体控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 2/3 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提升公司的治 理水平及工作效率,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到的术语和未载明的事项均以《浙江力诺流体控制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为准,不以公司的其他规章 作为解释和引用的条款,本规则部分条款,如与《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存在内 容不一致及冲突情形,以《公司章程》规定的内容为准。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