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强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相关个人及单位均应配合做好内幕 信息的登记管理、保密工作。 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规定,除董事会秘书 外的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 息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