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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强联: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管理制度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豁免与暂缓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审慎判断应当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监管要求和本制度规定的暂 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三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 第二章 豁免与暂缓披露使用范围 第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监管和公司制 度要求的披露程序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 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