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强联: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二〇二四年四月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 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 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洛阳新强联 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 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前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开展任何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具有良好 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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