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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盾光电: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 司独立董事尽责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 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 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 3 名,其中 1 名为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 的会计专业人士。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 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