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盾光电: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 2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在委员内选举 产生。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