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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盾光电: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进董事会规范运作 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 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蓝盾光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的组织与行为,规范 公司董事长、董事、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董事会秘书职权、职责、权利与 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