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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泰医学:《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公司 和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康泰医学系统(秦皇岛)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参照 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