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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春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承义法字第 00194 号 致: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金春 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春股份")的委托,指派司慧、张亘律师(以下 简称"本律师")就金春股份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金春股份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十五日 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股东大 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 决程序,采取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