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春股份: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的程序 关于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4)承义法字第 00113 号 致:安徽金春无纺布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接受安徽金春无纺 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春股份")的委托,指派陈家伟、杨军律师(以下简 称"本律师")就金春股份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出具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是由金春股份第三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提前二十日 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网站上。本次股东大 会已按公告的要求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参加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金春股份股东和授权代表共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数 70,992,460 股,均为截至 2024 年 5 月 6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