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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刘忠良、卢卫芳、孔晓霞、朱婷、王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索 | 引 | 号 | bm56000001/2024-00004098 | 分 | 类 | | | --- | --- | --- | --- | --- | --- | --- | | | 发布机构 | | 发文日期 | | | 1713746512000 | | 名 | | 称 | 关于对刘忠良、卢卫芳、孔晓霞、朱婷、王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 | | | 文 | | 号 | 题 | 主 | 词 | | 关于对刘忠良、卢卫芳、孔晓霞、朱婷、王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 刘忠良、卢卫芳、孔晓霞、朱婷、王静: 维康药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 告〔2012〕44号)第十一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22〕15号)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刘忠良、时任总经理卢卫芳、总经理孔晓霞、董事会秘书朱 婷、财务总监王静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