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利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2023年12月)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3年12月修订)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 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 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等。 第一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 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 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和委员均由董事会任命及罢免。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应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为会计 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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