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丰华: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 (四)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五)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六)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切实保护 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 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翔丰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