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翔股份: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 规定。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 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 事时,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乘 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之乘积,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选票集中投给一位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选票分散投给多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按 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