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阳科技: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润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 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提 高公司审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 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等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 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