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秦装备: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征集投票权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股东利益,促使广大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管理,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征集投票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 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秦皇岛天秦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征集投票权,是指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主体公开请求公 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的行为。 下列行为不属于本细则所称公开征集的行为: (一)采用非公开方式获得公司股东委托; 秦皇岛天秦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未主动征集情况下受到公司股东委托;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征集投票权应当采用无偿的方式进行,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第二章 享有征集投票权的主体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 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