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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秦装备:累积投票实施制度(2023年12月修订)

秦皇岛天秦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实施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秦皇岛天秦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本公司")的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 使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秦皇岛天秦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股 东所持的每一有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 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公司在一次股东大会上选举两名以上(包括两名)的董事、监事 时,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以保障公司中小股东有机会将代表其利益和意见的董 事、监事候选人选入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公司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明确 提示该次董事、监事选举将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时, 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1 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