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秦装备: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12月修订)
秦皇岛天秦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 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的存储由公司财务部办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三方协议")。三方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秦皇岛天秦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上市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