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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光: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会及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制度,更好的维护 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南 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 度。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 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 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 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 机构所组织的培训,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1 第五条 公司设独立董事3名,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 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