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光: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市南极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 择标准和程序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 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由 委员选举产生,并通知董事会。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 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提名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