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海纳: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根据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9 月 7 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市 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及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五)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 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于 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