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昌科技: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 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可以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