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昌科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作为浙江宏昌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 过 6 个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专项鉴证报告,并且公司 已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 件的相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