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色母: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修订)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和主持,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宁波色母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 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