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泰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 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 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 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海泰科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设提名委员会 (以下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进行人员选择并提出建议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青岛海泰科 模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