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普股份: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 简称"《创业规范运作》")、《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符合《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任职条件, 具备良好的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