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普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 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 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海霍普建筑设计事务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者信誉为其他单位或者 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 担保。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与公司存在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 保人且风险较小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