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钟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7545240000 名 称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钟宇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2024〕103号 主 题 词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7376 分 类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钟宇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家港中环海陆高端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钟宇: 中环海陆财务部门未能准确预计公司2023年经营业绩情况,导致公司首次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 确。钟宇作为中环海陆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 条规定,对中环海陆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依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高度 重视,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 露管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收到本决定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全体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