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禄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苏州 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就拟提交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变更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 司提供公正、公允、独立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23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 司拟变更审计机构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已就变更 审计机构事宜,与前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事先沟通并取 得对方同意。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将变更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