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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信工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或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可召开临时 会议。会议原则上应当于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如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 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全部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事应 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3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全体独立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设召 集人一名,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产生;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