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信工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远信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并 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 章并签署日期。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 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