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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泉: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修订)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对 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对公司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前, 应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相关业务资格,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 并满足下列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 审计委员会: (二) 1/2 以上的独立董事或 1/3 以上的董事; (三) 监事会。 (一)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