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卫医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 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CPA)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兰卫医学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为独立董事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公司规范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自律监管指引 1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兰卫医学 检验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须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