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立科技:《董事会议事规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本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会和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 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浙江本立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董事会下设证券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证券部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证券部印章。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逐一征求各董事的意 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