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富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4年7月)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1 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还应当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公司应在 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 够的了解。 本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监事,由职工选举的监事由公 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 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以提案的方式书面提出监事候选人。 第六条 董事、监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 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对于独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 事、监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