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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万年青: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2月)
LSPGLSPG(SZ:301111)2023-12-19 10:06

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实施细则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独立董事中选 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 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 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同届董事会成员的任期一致。委员任职期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 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 1 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策和经营管理 层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和录用程序,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结构,从而进 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