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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科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及债权人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公司监事会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及董事和总 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条 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与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 议及时沟通情况,提出书面建议;全体监事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必要时,可列席 总经理办公会议,以充分行使监督职能。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公司监事会成员由三人组成,其中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