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光股份: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湖南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公告《激励计划(草案)》时在 公司任职的、符合条件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高级(部门经理及以上) 管理人员、核心工程技术人员与研发骨干以及公司认定的核心专业人才。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 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监事会关于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湖南 恒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