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瑞技术: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强瑞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披露的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 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含续聘、改 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 本制度的规定。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 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