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钟股份: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四月 致: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接受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 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 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 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