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逸数码: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水平,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公 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 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公司设立证券部,处理股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