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3018 分 类 关于对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 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俞永方、叶海珍: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1711323077000 名 称 关于对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2024年3月15日,浙江华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总经理被留 置的公告》,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董事、总经理叶建标被东阳市监察委员会实施留置及立案调查。公司在知悉叶建 标被实施留置及立案调查事项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 定。公司董事长俞永方、董事会秘书叶海珍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 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 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俞永方、叶海珍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司及相关人员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