祥明智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2024年3月)
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〇二四年三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和委员均由董事会任命及罢免。 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加强公司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常州祥明智能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本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 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对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标准和程序, 搜寻人选,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应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 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 提议召开会议; (三) 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