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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帮股份:《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月修订)

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成都盛帮密封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会和董事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有效地履 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列席董事会 会议的监事、财务总监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本条所述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