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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新材: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2月)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本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至少占三分之一。本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的人员中,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审计 或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的人士,或具备注册 会计师资格的人士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 等专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