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莱: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2月修订)
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 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 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 使职权,并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证券事务部)负责人,负责保管董事会印章。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 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五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会议召集人应当充分征求各 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 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