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业务规 则、《公司章程》和本细则,勤勉尽责,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过半数并担任召集 人。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