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翔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福建远翔新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福建远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反映了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定和对未来可持续 发展的坚定信心,有利于维护公司全体投资者的利益;本次回购股份 的用途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完善的长效 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部分核心及骨干员工 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促 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