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波龙: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江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 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江 波龙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执行相关定期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 报告、内部控制等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先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再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不得未经董事会、股 东大会审议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相关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 定前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资格,具有 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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